变更法定代表人
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同意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同意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
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
1. 股权转让协议(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及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的股份不得转让。)
2. 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3. 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4. 变更自然人股东的,提交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提交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变更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额、股东、经营范围、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